上海一国企原副董事长佘宝庆等人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原副董事长佘宝庆等人贪污,挪用公款,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佘宝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对葛更祺、徐伟梧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审判后,发现:(1)腐败的事实。2004至2017年,何宝清与被告葛庚起、徐为武、钟宗耀(处理其他案件),利用上海金陵集体基金合作协会和下属集体企业上海金陵集体基金合作协会、上海同宇创业商会等三家单位的公款挪用公款的便利。其中,何宝清、葛庚起贪污逾1649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徐维武则参与贪污1272万多元。
(二)挪用公款的事实:2004年1月至3月,何宝清、葛庚奇、徐为武、钟宗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上述三个单位的2,025万元公款,用于个人购股。此后,她宝清等人先后返还1500万元。
(三)隐瞒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事实。2014年,为了掩盖上述挪用公款和挪用公款的事实,陈宝清指示并与他人合作,将上海高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藏在上海福州市路666号金陵海鑫大厦。
1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佘宝庆,葛庚奇,徐伟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佘宝庆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上海一中院佘宝庆,葛庚奇,徐伟武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犯罪事实和性质,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