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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给导师,也须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2020-09-28 14:40   来源: 互联网

最近,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改革中国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考试制度,给予导师自主决定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是否可以毕业,释放研发活力"的建议,教育部答复说,这一建议对提高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下一步将得到全面采纳,今年下半年将颁布"研究生导师指导守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责任。


消息一出来,导师将决定独立毕业"的话题很快就被送到了热门搜索区。网民们的热议主要集中在给予导师自主权上,但谁来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呢?如果导师的权威不受限制,决定博士毕业的自主权可以留给导师,这会使研究生更加"易受伤害",加剧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在赋予辅导员权力的同时,我们还必须赋予学生权力,面对不负责任的导师,以及导师滥用职权的情况,学生应有监督、上诉和选择的权利。






从现实看,我国的导师制并不完善。一方面,从招生,到培养,再到学生毕业,导师的权利非常有限。近年来,研究生为了参加论文答辩,不得不发表期刊论文的现象引起舆论关注;但这一要求并不是导师分配给学生的,而是学校和学院的统一布局;研究生学位论文要盲审,这也是学校的统一要求。总体而言,导师只是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教"的任务,督促学生完成各项要求,没有太大的空间去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全过程的培养。另一方面,导师的权限似乎很大,可以不对教师的质量负责,却可以把学生分配给自己的"私活",学生往往很难拒绝,因为导师可以影响评优,评定奖学金,升学,留学等等


显然,推进研究生培养改革,必须交出导师应有的准入权,培养权,管理权,同时对导师的权责边界作出明确界定。基于利益回避的基本原则,明确导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包括不得布置与学位论文完成无关的任务。至于如何界定"是否相关",不是导师说了算,而是师德委员会说了算。当学生质疑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属于导师的个人工作,与论文完成无关时,有权向师德委员会举报,投诉。


这就要求研究生培训单位成立能够发挥作用的教师伦理委员会,消除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尝试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冲突和纠纷,以教育标准和学术标准来处理,公平处理。这是保证学生有权监督和投诉的关键。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时暴露出学生和导师之间的冲突。学生质疑导师"挤自己",但没有办法抱怨,一些学生做出了极端的选择。


为了提高辅导员的责任感和学生对导师的满意度,我国许多高校建立了学生申请更换导师的制度。然而,这一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除了导师阻止学生,其他导师也不愿意接受他们,因为人类的原因。此外,中间导师的更换对学生的学习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许多对导师非常不满的学生,如果想要更换导师,就会成为一个人的战斗,并花费大量的精力在他们身上。完善学生导师选拔更换机制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从上述《意见》关于"加强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完善分流选拔机制","完善研究生学业相关救济机制,加强研究生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国家层面已经认识到,加强研究生质量控制不是单方面的事情学校和老师要满足学生的严格要求,学生也要有明确的维权途径。学生有权投诉学校和导师的不合理处理,这些投诉学校也应该得到重视。没有研究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单方面向导师放权,不仅不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构建良性师生关系,或将成为一件坏事。




责任编辑:iii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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